最高法裁判 | 一方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再审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申请人不能拒绝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542号


被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再审申请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印章,此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致,被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

虽然案涉补充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条件为依据申请人与业主合约的付费阶段于申请人得到业主支付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申请人未及时向业主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付款。申请人拖延结算、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符合“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其不能以业主方未付款为由拒绝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丙12号办公楼11层1107-1114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蕴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晖。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优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圣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存在多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存在重大错误。(一)本案应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二审法院不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1.本案双方对争议事实陈述不一致。2.本案关键事实都未查清,本案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3.本案当事人对案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有原则性的分歧。(二)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我公司与三河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汇福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结果,我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了中止诉讼申请,但二审法院未予以中止审理,二审法院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存在重大错误。(三)二审审理期间,我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二审法院未予以调查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二、二审法院在实体审理上存在诸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1.二审法院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华优公司提供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有“崔萌”印章并据此认定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致,进而得出一审法院认定交接单真实有效,华优公司按约定完成设计任务的认定存在错误。2.二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怠于结算符合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与事实不符。3.关于设计合同“北区”实为笔误还是另有其他项目,二审判决并未查清,其武断认为系笔误与事实不符。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华优公司提交意见称,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并未违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分析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涉案补充合同的内容可知,涉案设计合同“北区”应为笔误,合同实际履行的区域为“南区”。关于合同履行,华优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圣帝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崔萌印章,此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致,因此,法院认为该交接单真实有效,华优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并无不当。

关于双方是否应当结算问题。虽然双方在涉案补充合同中约定预估设计收费总计为人民币5417088.75元,实际应支付设计费用为4534102.1059元,且支付条件为依据甲方与业主合约的付费阶段于甲方得到业主支付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但是,圣帝公司与三河汇福公司约定按照设计进度付款,至本案起诉时,圣帝公司仅收取三河汇福公司支付的500余万元设计费,未及时向三河汇福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付款。因此,法院认为圣帝公司存在拖延结算、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符合“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并无不当。圣帝公司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其不能以业主方未付款为由拒绝向华优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对于圣帝公司提出本案中止审理一节,圣帝公司与华优公司之间、圣帝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均系独立合同,其关联点为仅为,付款条件以及“预估”设计费问题。对于双方约定的预估设计费问题,即使最终华优公司实际完成的设计面积与预估面积存在差异情况,双方可另行解决。故对圣帝公司提出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二审法院不予准许正确。

此外,圣帝公司提出,一审应当采用普通程序问题,经审查,一审不存在程序不当问题。圣帝公司要求二审法院调查并非法院需依职权调查事项。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圣帝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圣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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