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或章程中的“人走股留”条款是否有效?
2024-03-27 15:01:44
案情简介: A公司原为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A公司员工,出资20万元成为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A公司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初始章程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 2016年6月13日,王某提出辞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0万元股份。2016年9月18日,王某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领到退出股金20万元。2017年2月18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78%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王某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份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王某以A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一、二审判决均驳回王某要求确认A公司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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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购买其他股东股权,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2024-03-19 10:14:43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朗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同意朗顿公司股东周某向公司借款2亿余元用于收购股东中青旅公司、庆云公司、红图公司持有的朗顿公司51 %股份,并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10月19日,朗顿公司持股比例4.9%的股东袁某向朗顿公司监事会提交书函,以周某向朗顿公司借款2亿余元用于收购股东中青旅公司、庆云公司、红图公司持有的公司51%股份构成中青旅公司、庆云公司、红图公司抽逃出资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5条为由,要求确认借款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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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作废发票,受票方进项税额转出引发诉讼
2024-03-14 13:06:27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供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防爆型静电测试仪等产品,被告向原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十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十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后,被税务部门告知,其中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被告按作废处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因其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并承诺后期予以补开。 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果,原告无奈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和滞纳金。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原告向税务部门多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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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公司和我协商是否可以调岗,怎么办?
2024-03-06 11:42:32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全面实施,很多职场辣妈打算生育二胎。职场女性选择生育可能面临生活和工作的双重压力。不少女性员工反映,因怀孕被公司以有规定等情况要求女员工调整工作岗位等行为严重侵害女性员工权利。璟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漆小晖律师,帮助各位职场辣妈解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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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 | 一方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再审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申请人不能拒绝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
2024-03-04 17:49:44
案件基本情况: 圣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存在多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存在重大错误。(一)本案应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二审法院不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1.本案双方对争议事实陈述不一致。2.本案关键事实都未查清,本案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3.本案当事人对案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有原则性的分歧。(二)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我公司与三河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汇福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结果,我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了中止诉讼申请,但二审法院未予以中止审理,二审法院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存在重大错误。(三)二审审理期间,我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二审法院未予以调查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二、二审法院在实体审理上存在诸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1.二审法院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华优公司提供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有“崔萌”印章并据此认定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致,进而得出一审法院认定交接单真实有效,华优公司按约定完成设计任务的认定存在错误。2.二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怠于结算符合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与事实不符。3.关于设计合同“北区”实为笔误还是另有其他项目,二审判决并未查清,其武断认为系笔误与事实不符。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华优公司提交意见称,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并未违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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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探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路径的发展
2024-02-29 13:59:37
案情简介: 一、2018年10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B公司租金及租赁保证金5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判决内容。 二、2019年5月10日B公司向东城法院申请追加A公司自然人股东C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未偿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10月11日东城区法院以A公司股东C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30日,目前未到股东的认缴期限因此不能认定股东未缴纳注册资金为由裁定驳回B公司申请追加C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三、2019年11月19日,B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东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A公司自然人股东C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未偿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东城法院一审与二中院二审均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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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团购)费如何要求返还?
2024-02-26 15:04:29
2016年8月1日邱某前往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州区兴贸三街的珠江四季中心项目拟购买该项目的房屋,在珠江公司售楼处销售人员安排下邱某与珠江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同时向珠江公司指定的甲公司交付了电商费5万元,同年9月17日邱某与珠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珠江公司的通州区兴贸三街18号院3号楼12层2单元某房屋。2019年邱某因与珠江公司就 《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履行发生争议,后于2019年8月19日经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该合同。邱某认为甲公司未向其提供过任何居间服务,其亦未与甲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且因邱某与珠江公司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甲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向邱某收取所谓的电商费。邱某要求甲公司返还上述电商费,但甲公司已经被注销。后邱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唯一股东白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人民币,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白某返还邱某4万元人民币,案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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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后应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证明处置财产处置之法律关系?
2024-02-23 14:56:48
唐某与何甲原系夫妻关系,因何甲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其胞妹何乙账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唐某于2019年5月将何甲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何甲在婚内向其胞妹何乙转账款项之债权总计150余万元。2020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唐某与何甲离婚,同时认为因何甲否认其向胞妹何乙的转账为债权,故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未予处理,要求唐某另案主张。 2021年4月,唐某另行向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确认何甲向其胞妹何乙转账150余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何乙将150余万受赠款项返还唐某。淮阳区人民法院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何甲与何乙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唐某并无证据证明何甲与何乙之间存在赠与的合意为由,驳回了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唐某于2022年 2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目前再审已经立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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